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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窃贼为同伙坠井口身亡承担责任

日期:2017-12-6(原创文章,禁止转载)

小偷惹上“见死不救”官司

■?阿峻

儿子突然失踪

井中捞出男尸

真相浮出水面

惹上民事官司

法律界的争议

法院判决赔钱

两个小伙子结伙盗窃,一人动手一人望风。不料想,负责动手的小伙子竟然失足坠入井中,负责望风的同伴惊吓中扬长而去,最终的结果是坠井小伙溺亡。那么,在这起非法行为中,溺亡小伙受不受法律保护?望风者的逃跑行为又该当何“罪”呢?

李光辉是个二十岁出头的小伙子,家住河南省焦作市温县番田镇。李光辉有个好朋友叫郑大成,同样是二十来岁,家住河南省焦作市温县招贤乡。两人有一个共同的爱好,就是上网打游戏,时常打得天昏地暗,不知回家。

2010年9月11日下午1点左右,无所事事的李光辉接到好友郑大成的电话,说出去玩一把,于是,李光辉想都没想,就骑上电动车出发了。然而这一走,李光辉就像人间蒸发了一样,再也没露过面。

一连好几天不见儿子的音信,李光辉年近六旬的父癫痫怎么治疗好母着急了,儿子就算是出外,也该打个电话说一声吧,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老两口经过多方打听,仍然毫无音信。后来有好心人提醒说,还是查一查儿子手机通话记录吧,这样也许能找到线索发现一些踪迹。老两口费了一番周折,终于查询到,与儿子最后一个通话的是其好友郑大成。于是,老两口拨通了郑大成的电话,询问李光辉现在是不是和他在一起。然而郑大成回答说,他根本不知道李光辉在哪儿。

老两口这下心慌了,儿子竟然神秘失踪,他们急忙向当地警方报了案。

报警后的第四天,河南省孟州市警方传来了信息:在孟州市南庄镇派出所辖区,发现一辆电动车,疑似李光辉出走那天所骑的电动车。接到这个电话,李光辉的父母预感不妙,急匆匆往事发地点赶去。在案发地,老两口经仔细辨认,确定这辆丢弃的电动车,正是儿子李光辉所骑的那辆。

随即,警方以电动车为圆心,扩大周边搜索范围,但一点有价值的线索也没找到。

第二天,李光辉的父母不死心,再次来到案发地寻找。他们发现,在离电动车大约二十米远的地方,有一个废弃的机井房,机井房的门被人用东西从外面插上了。老两口打开机井房的门,里面空空如也,再仔细寻找,他们发现机井西北角有一处不到五十厘米拖拉的痕迹,老两口当时并没有多想。临走时,李光辉的父亲无意中,低头朝机井中瞟了一眼,这下,他却意外发现,井中的水面上漂着一只鞋。惊异之下,李光辉的父母再次报了警。不一会儿,民警与消防官兵先后闻讯而至。

当日下午6点,经多方努力,消防官兵从水中打捞出一具男性尸体。尸体打捞出的那一瞬间,李光辉的父母放声大哭起来,因为这尸体正是他们的儿子李光辉。

随后,警方迅速拘传了嫌疑人郑大成,真相这才浮出水面。

原来,2010年9月11日当天,郑大成和李光辉两人电话相约一同去网吧上网,可见面后,两人手里都没钱。于是,游手好闲的两个青年到处转悠,在孟州市南庄镇附近,他们来到一处玉米地里的机井房内发现了“商机”,并迅速商议出一个计划:去机井房盗割电线癫痫病的起因,然后卖掉换钱上网。于是,两人撬开了机井屋的房门,不料,不知哪名好事者先下手了,裸露在潜水泵上的电线井外部分已被人割走了,伸头入井内看看,“商机”还有一点,里面的电线还完好。于是,两人做了分工,郑大成负责在外望风,李光辉进入机井房盗割电线。

郑大成在外面望风,然而等了十多分钟后,不见李光辉扛着电线出来,郑大成于是进入机井房内,这一看大吃一惊,他发现同伴李光辉已掉入井中,慌乱之中,他不知该怎么办才好。因为害怕事情败露,郑大成没有报警,也没向当地村民求助,他只是将机井房门关住后插上,匆匆离开了现场。

在得知事情的整个经过后,李光辉的父母气愤异常,他们认为郑大成作为一个成年人,真是太没有良知了!身为儿子的好朋友不说,就算他是一个稍稍正常的人,也不可能见死不救。对于这种“逃跑”行为,老两口坚决要求警方,一定要追究郑大成的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刑事责任。

但是警方在调查后认为,郑大成在进入机井房里查看时,李光辉已掉入水中。李光辉的溺亡,出乎郑大成的意料,郑大成不存在故意或过失,也没有犯罪证据事实发生,因此不构成犯罪。但郑大成的盗窃行为,已违反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警方随即对郑大成进行了拘留和罚款处罚。

虽然郑大成被拘留了,但老两口认为还远远不够,他们一定要讨个说法。就在郑大成出了看守所后,老两口以郑大成没有及时对李光辉进行救助,将郑大成诉至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要求郑大成赔偿因未救助致李光辉死亡的赔偿金、丧葬费及精神抚慰金共计9.75万元。

扶危济困、救死扶伤、见义勇为是我国优良的传统,在别人危难之时,倘若坐视不管,肯定会遭到道德和良知的谴责。然而,如若被救助人在从事犯罪活动过程中遇难,同伴未及时实施救助而致被救助人死亡,被救助人的权利是否应该受到法律保护,同伴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呢?两个小偷的“见死不救”官司被媒体刊发后,顿时,对于这一起特殊的生命权纠纷,在法律界也形成了不同的意见,专业人士有争议。

有法律界人士认为,李光辉和郑大成两人结伴外出,无论是做什么事情,在一方生命受到威胁时,另一方理所当然有及时救助的义务。即便郑大成个人没有能力救助,也不应该将门插上,扬长而去,而应积极呼救、寻求帮助。从这一点来讲,郑大成应承担一定的责任。至于说,被救助人在从事犯罪活动过程中,是否应该受到法律保护?这个答案也是肯定的,因为毕竟人的生命权最大。

针对此案,也有法律界人士认为,民事责任的承担,前提是合法行为,违法的行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李光辉与郑大成相约盗窃,实施的正是非法行为。况且两人都是成年人,均知道自己在干什么,因此郑大成不用承担责任。

2011年6月23日,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法庭上,双方围绕该不该赔偿问题进行了激烈辩论:原告李光辉的父母认为,儿子李光辉在落井之时,被告郑大成扬长而去,并将机井房门插上,放任李光辉的死亡。而且,他们在向郑大成询问儿子下落时,郑大成一度否认和李光辉曾在一起,态度恶劣,行为可耻。老两口认为,正是郑大成的怠于履行救助义务的行为,才导致儿子李光辉的死亡,给他们带来了很大的伤害。

法庭上,被告郑大成辩称,整个活动为非法活动,法律上不应受到保护,如果没有盗窃事情发生,就不会出现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这起生命权纠纷中,被告郑大成与死者李光辉虽从事的是违法行为,应受到相关法律的制裁,但在癫痫病会遗传吗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应依据相关民事法律规定处理。死者李光辉与被告基于共同意愿而从事违法活动,处于特定的环境,其中一人面临危险,另一方应给予力所能及的救助,在李光辉落井出现生命危险的时候,被告郑大成作为唯一在场的人员,最起码应当报警或向他人求助,不论李光辉能否生还,都应当有救助行为,然而被告郑大成对李光辉落井后采取放任、消极的态度,对李光辉的死亡,有一定过错,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2011年10月中旬,原告李光辉的父母拿到了焦作市温县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书,这个判决结果就是:郑大成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天津治疗癫痫有名医院及丧葬费共计两万元。(文中当事人郑大成、李光辉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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