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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财报造假公开谴责还远远不够

日期:2016-6-10(原创文章,禁止转载)

对财报造假公开谴责还远远不够

导读

8月9日,三峡新材发布公告称接到上交所纪律处分决定书,由于公司2011年和2012年财务报告存在严重财务舞弊行

8月9日,三峡新材发布公告称接到上交所纪律处分决定书,由于公司癫痫病医院2011年和2012年财务报告存在严重财务舞弊行为、2013年度业绩预告与实际业绩差异较大,上交所对三峡新材予以公开谴责,对时任董事长徐麟 、时任董事兼财务总监刘玉春予以公开谴责,并公开认定其3年内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监高;对时任副董事长兼总经理张金奎、时任独董徐长生、时任董秘张光春等12人予以通报批评。

不妨先了解交易所的纪律处分。按2013年《上交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交所可对监管对象实施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可以单独或者一并适用;纪律处分包括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监高等9种;监管措施则包括口头警示、书面警示、监管谈话、要求限期改正、要求公开致歉等19种。公开谴责属于比较严厉的纪律处分,比如深交所中小板和创业板的退市制度与交易所的“公开谴责”还挂上了钩,公司最近36个月内累计受到深交所3次公开谴责则终止上市。应该说,此次三峡新材和有关责任人所受到的相应纪律处分是比较严厉的。

其实,早在2013年10 月15日,三峡新材收到证监会武汉稽查局下发的《立案稽查通知书》,2013年10月24日收到证监会湖北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决定书指出公司存在没有癫痫病要多久能治愈披露关联方交易、公司治理方面不规范等五方面问题,决定对公司予以警示,并要求公司15名高管接受专题法律法规培训。证监局当时迅速做出了监管措施,监管措施和行政处罚不同,监管措施具有临时性,是为了防止进一步违法违规后果,而行政处罚是针对违法行为所进行的终局性惩罚。近日上交所对三峡新材做出纪律处分后,证监会是否还会有进一步的行政处罚跟进,这值得关注。

按现行司法解释 ,投资者就虚假陈述行为提起证券民事赔偿诉讼的,须以证监会等有关机关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做出刑事裁判文书为前提;交易所的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甚至是证监会的监管措施,都不具有行政处罚的效力,目前三峡新材股民拟就三峡新材的造假行为进行民事诉讼,股民正在苦苦等待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出来。

就三峡新材严重财务舞弊行为来看,公司董事会对2011年度、2012年度发生的重大会计差错进行了更正,调减2011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6444万元,调减2012年度净利润1333万元。上交所认为前述调整致使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失真,后果严重,性质恶劣;既然案情到了这种程度,笔者期盼并且相信,证监会应该会对这些造假或虚假陈述予以相应的行政处罚。

在本案中,时任独立董事徐长生、梅顺健、殷明发等未发现和阻止造假行为的发生和持续,时任独立董事徐长生对公司的业绩预告违规也负有一定责任,由此也提出一个问题,独立董事如何在确保财报真实性方面发挥切实的独立公正和约束作用。事实上,三峡新材制定了《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规定独立董事应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而其他一些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更规定独立董事要勤勉尽责,确保公司年报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但现实中,又有几个独立董事能够勤勉尽责?这其中,独立董事缺乏独立性是根源。

三峡新材财报造假,时任审计机构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也或难逃相关责任。根据上证所认定的结果,三峡新材的舞弊行为主要是虚减了原材料成本,有专业人士称,对于一家财务公开的上市公司而言,虚减原材料成本并不是一件很隐蔽的行为,然而,在三峡新材2011年、2012年年报中,作为审计机构的中勤万信均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要整治上市公司财务造假,就要按照《证券法》第173条“证券服务机构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等规定,严厉追究成年人癫痫失职审计机构的责任,如此才能对审计机构形成强有力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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