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5-12-10(原创文章,禁止转载)
闽南网8月24日讯 2013年秋季马上要开学了。昨日,泉州市物价局、泉州市教育局、泉州市政府纠风办发布通知,提醒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幼儿园及各民办学历教育机构,严格执行教育收费政策,实行“阳光收费”,不得违反以下“十条禁止”。
一、严禁各类学校对课本以及列入评议公告的教辅材料超出政府指导价和规定的发行费用标准收取费用,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购买教辅材料,特别是评议公告目录以外的教辅材料。
二、严禁各类学校、幼儿园未经物价部门审批、核定,擅自扩大收费范围、制定或提高收费标准、提前收费或延长收费期限进行收费。
三、严禁各类学校、幼儿园对已明令禁止、变更的收费项目或收费标准,再按原项目、原标准进行收费。
四、严禁各类幼儿园在收取保育教育费以外再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向幼儿家长另行收取费用。
五、严禁各中小学校、幼儿园收取与入学入园挂钩的捐资助学、教育基金、赞助费、建校费等费用。
六、严禁公办高中超“三限”(限分数、限人数、限钱数)招收择校生并收费,或在“三限”之外以借读生、自费生等名义招生并收费。
七、严禁公办中小学校以改制的名义乱收费,特别是经清理变为公办学校仍继续按民办学校收费标准收费。
八、严禁各类学校未经有权机关审批,以中外合作办学、示范性软件学院等名义乱收费。
九、严禁各类学校、幼儿园违反自愿原则、非营利原则收取各类服务性收费、代收费等费用。
十、严禁各类学校、幼儿园无收费许可证进行收费以及未按相关规定进行收费公示。(本网记者 李秋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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