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5-12-9(原创文章,禁止转载)
闽南网11月30日讯 同伙与人发生争执,對方朋友路过停车劝架,而他则趁车主分心盗走电动车,并与同伙一起卖车分赃。本案中,三人涉嫌何罪,盗窃还是抢劫?
7月15日凌晨,龙文区無业青年吴某山、王某顺和王某辉三人合骑一辆摩托车回市区,路经龙文区双菱集团门口时,一男青年载着一个年轻女子同向行驶。三人因盯着该女子看,引起了對方的反感,双方因此停车发生争吵。
争吵中,王某辉和王某顺把男青年从摩托车上拖下來,揍了他一顿。此时,被打男青年的朋友杨某碰巧骑着一辆电动车经过,见此情形便把车停在一边,上前劝架。而在一旁的吴某山发现杨某的电动车没上锁,车上还挂着一个包,便趁杨某不注意,把电动车骑走了。
之后,王某辉和王某顺也离开现场,在漳华路与吴某山会合,帮忙將车推走。第二天,三人將电动车卖给龙文区的嚴某,得款1000元,并將杨某挂在车上包里的财物分赃。
【说法】
是盗窃还是抢劫?
龙文区检察院检察官在办理该案时,形成了两种看法:一种认为,盗车的人涉嫌盗窃罪,而两个同伙参与销赃,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而另一观点则认为,三人采用迫使他人不知反抗的方法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因此构成抢劫罪。
根据刑法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吴某山并未参与争吵,并且在杨某不知情的情况下,秘密窃取了电动车和车上的财物。从这个角度看,吴某山涉嫌构成盗窃罪,而之后王某顺和王某辉两人协助其將该车变卖并一起分得赃款,涉嫌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也有检察官认为三人构成抢劫罪。根据刑法规定,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對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將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这里的“其他方法”,是指行为人实施暴力、胁迫方法以外的其他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方法,比如將他人灌醉后把钱拿走。
本案中,吴某山、王某顺和王某辉三人为一伙,而杨某与被打的男青年为一伙。事发时,吴某山以同伙与其发生争吵为手段,迫使杨某转移了注意力进而不知反抗,后非法占有杨某财物。之后,两个同伙又与其一起参与“推车”“变卖”“分赃”等,因此三人涉嫌构成抢劫罪。
经过综合考量,龙文区检察院最终以涉嫌抢劫罪批捕三人。目前,本案还在进一步审理之中,具体定为何罪,將由法院判定。(海峡都市报闽南版记者 苏禹成 通讯員 张新册 蔡艺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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